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随着学院的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列》、《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丽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人员
1、与学院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在编在岗人员。
2、离岗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但仍保留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3、学院里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4、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5、新聘任教职工待转正后方可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到丽江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确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及计息
1、每位教职工的缴存基数以2010年8月末的基本工资数为准,新入职的在编教职工以转正后的基本工资数为缴存基数。
2、学院将以缴存基数8%的比列为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学院将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个人缴存名册)》于每年1月到公积金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办理审核。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的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列(按元计算) 单位给予的同等金额补助;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学院每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5、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学院将按公积金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的5日内,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托管、提取
1、离、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持学院有关证明及离、退证到丽江市公积金中心自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2、与学院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正式辞职并将户口迁出丽江区域的职工,持学院有关证明及工作调动证明、户口迁移等证明文件自行到丽江是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到境外长时间定居的职工,还需提供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
3、凡在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学院有关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在校工作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在校工作期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的;
职工在校工作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职工在校工作期间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细则未尽事宜,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学院执行 。
六、本细则由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