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及云政发[1981]318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为规范和完善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学及行政管理,为进一步提升教职工的福利待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享受探亲假的规定
1、凡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包括试用期)的学院在编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第二年开始方可享受探亲待遇),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每年一次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自幼丧失父母,在十六周岁以前,大部份时间由亲属抚养长大的,可以享受探望其直接抚养亲属的待遇。
3、父母健在但因故过继给他人的职工,只能探望抚养本人长大的一方;抚养职工长大的父母,有一人和职工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职工和配偶离婚、配偶死亡、配偶犯法被判刑收监劳改满一周年后,可以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再婚的,则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5、职工原来和配偶或父母同居一地,后因工作调动,分居两地的,分居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探亲待遇,因在外地进修或学习,已婚职工与配偶分居,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满一年半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6、已婚职工和父母亲,配偶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符合探亲条件两年以后)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父母分居两地,职工每年或每四年内只能选择去其中一方探望。但职工与父亲或母亲同居一地,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职工探望子女、未婚夫、未婚妻、岳父母、公婆,均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9、职工被开除留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撤销处分后,即可享受探亲待遇。
10、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或父母工作地点中育,产假满后,不论什么原因继续和配偶或父母团聚在三十天或二十天的,其继续团聚时间应按探亲假待遇处理,当年或八年内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11、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因工作或生产需要,当年或四年内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的,经单位同意,可让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职工本人所享受的待遇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或四年内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探亲假期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1981年3月—1984年底为一个周期,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4、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办理直系亲属丧事,可另给丧假三天。
5、学校的教职工,探亲假应该利用每年寒暑假两个假期,一般不超过寒暑假教职工收假时间。如果休假期时间少于上述规定假期,可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领导批准后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6、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例如车祸、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致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申请后,其超假天数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7、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如果军队干部一方已利用休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当年则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是,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学院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三十天,探亲期间工资照发,但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8、在同一年内职工一方已经享受探亲待遇,而军队干部一方以利用年休假期来职工所在地点探亲时,职工原报销的路费,原则上应退回。
9、职工在病假期内探亲的,按照本人现行病假待遇办理。
10、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因患急病,确实不能按期返回而超过假期,在取得区一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后,其超假天数按病假处理。
11、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如因生产或工作需要,学院当年不能安排探亲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探望配偶假期为六十五天;探望父母假期为四十五天。回农村探亲的职工,利用探亲假回家帮助农业生产,经本人申请,学院领导同意,其探亲假可分两次使用,往返路费只能报销一次。
三、工资待遇及路费规定
1、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基础工资发给工资。职工在规定探亲假期内(含路程假),享受本人的基础工资,但不得再享受各种津贴和补贴。
2、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在取得本单位同意并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其探亲往返路费可报至出国口岸止,探亲假期和工资待遇按中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学院负担。
4、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只能报销到其配偶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直线的往返路费。
四、探亲路费的计算规定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三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二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票据按实支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份由职工自理。
6、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由职工自理。
7、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学院负担。
8、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顶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五、探亲假申请及探亲费报销的程序
凡可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探亲审批和报销手续:
1、到学院人事部门领取并按要求填写《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职工探亲申请审批表》。
2、由本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及盖章。
3、交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4、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执行。
5、职工探亲返校后,需到人事部门销假,凭往返车船票据填写《出差费用报销单》及人事部门出具的《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教职工享受探亲假往返车费报销通知》,按财务规定由财务部审核票据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报销探亲费用手续。
6、探亲假往返路费报销只适用于当年度,不可累计叠加。
五、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董事会。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自动废除之前的相关规定。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