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学费住宿费收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费收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交纳学费和住宿费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当依规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条 学费收入是维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各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工作。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凭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学费及住宿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依法收费,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六条 对于无故拖欠学费学生的管理
(一)不予办理学生证及学籍注册手续,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取消选课资格,不得听课、考试、实习及毕业答辩。
(二)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三)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四)不具备毕业生资格,不提供就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不办理毕业证书和报到证。
(五)对考取研究生的学生,不予调取档案。
第七条 缓交学费的条件及管理
(一)学校坚定执行国家关于对贫困生的“绿色通道”政策规定,为在校的贫困生办理学费缓交业务。需要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根据政策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
(二)财务资产处负责制定缓交学费的规定及工作程序,学生处负责贫困生缓交学费条件的审定。贫困生需要办理缓交学费的,须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缓交申请并获得审批。
(三)缓交学费需要学生提交书面的申请,提供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复印件)和由学生生源地政府部门确认的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复印件),填写学校《学费缓交审批表》,按照审批表规定的流程办理。
(四)经批准可以缓交学费的学生,在缓交期满前应自觉、及时、足额交纳学费,各二级学院可通过“财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生交费情况,并根据审批情况安排催交学费。
第八条 退费管理
学生注册缴费后,因转学、退学、去世或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交纳的费用一律按实结算。具体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清退:
(一)学生入学注册缴费后因故要求退(转)学退费的,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有关退(转)学材料和凭证。
(二)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规定退费:
1. 9月10日(含)前办理退(转)学手续的,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实交金额全额退还。
2. 9月11日至9月15日(含)办理退(转)学手续的,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退还。
3. 9月16日至9月30日(含)办理退(转)学手续的,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4. 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25日(含)办理退(转)学手续的,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5. 2月26日至3月10日(含)办理退(转)学手续的,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6. 3月11日至7月31日(含)办理退(转)学手续的,本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注:退学办理时间以教务处开具的退学证明落款时间为准。)
(三)学生因下列情况离校的,学校不予办理退费
1. 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被学校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
2. 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并超过规定时限的,被按退学处理的。
3. 按规定未修够学分按退学处理的。
(四)退学时仍欠学费的学生,需交清各项欠费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对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住宿费的学生不采取任何催收催交措施,以及为欠费学生擅自办理离校手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休学、入伍、留级、国际交流学习、港澳台交流学习、转专业、调宿舍等学生的学费管理
(一)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住宿费。
(二)服兵役的学生,根据国家规定办理。
(三)留级的学生,按留级前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四)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五)参加国际或港澳台交流学习期间,保留学籍的学生收取全额学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收取。
(六)学生调换住宿的,办理日期以宿管科开具的《学生调整宿舍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按照校历,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含)办理宿舍调整的,按照1个月住宿时间计算退补,超过1个月的按照1个学期计算退补。具体退补金额见附件《学生宿舍调整退补差价计算表》。
(七)经批准学生办理校外住宿涉及退住宿费的,参照退(转)学退费办理。
第十条 外地汇款交费管理
学生因在外实习等原因不在学校,需采取银行汇款交存学费的,汇款时需在汇款单上注明学生本人的姓名、学号、班级专业及身份证号等信息。汇款后持银行汇款单据到学校财务资产处换取正式的交费收据。对无故拖延时间或由于个人原因未及时换取票据造成学生本人学费信息有误的,责任和损失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十一条 批量代收学费管理
(一)通过委托银行批量代扣费用的学生,需通过相关系统提交和完善个人银行卡卡号信息和生源地贷款情况等信息。
(二)在指定时间前存入足额的费用,学生存入款项即认定为该学生同意办理银行批扣业务。
第十二条 网上交费管理
学生在网上交纳学费、住宿费,财务资产处将及时处理、核对交费信息,开具相应的交费收据,并及时下发。
第十三条 委托办理手续管理
申请办理退学、休学、服兵役、转学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因故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的,需要委托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委托书中注明委托原因、委托事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具体信息,双方的亲笔签字并加按手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交费票据等。被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日常收取工作,由财务资产处负责,统一安排管理。财务资产处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实时向二级学院、相关部门提供学生交费、欠费情况。学生本人及相关人员可通过系统查询了解交费情况。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学费收取的主体单位,主要做好学生学费收取的动员、监督、催交工作,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宣传、回执录入、续贷及毕业生的毕业确认等相关工作。财务资产处主要负责生源地助学贷款金额到账处理工作,及时核对信息,开具交费票据,更新交费信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贷款的学生可在财务资产处通过pos机还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未交纳学费而注册学籍的,学校将追究到有关部门及个人,并作为工作事故进行处理,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由相关工作责任人与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财务资产处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