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文化旅游学院图书馆 关于图书馆内占用公共资源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图书馆读者占用公共资源物品的管理,维护广大读者的权益,践行图书馆"读者第一,服务育人"的服务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占用公共资源物品,是指被工作人员收捡的书库、自习室、阅览室等场所遗留物品或占用存包柜物品,以及被图书馆工作人员或读者(以下简称拾获人)在图书馆区域内拾获他人(以下简称失主)遗留的物品。
第二条 图书馆主馆区域占用公共资源或丢失、遗留的物品由流通部当值人员负责物品的登记、保管、领取和上缴等工作;图书馆副馆区域占用公共资源或丢失、遗留的物品由期刊部当值人员负责物品的登记、保管、领取和上缴等工作。
第三条 凡在图书馆范围内占用公共资源或拾获的物品,拾获人应立即送往指定保管室。值班人员将与物品拾获者仔细核对,将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拾获的时间、地点等作详细登记。
第四条 占用公共资源物品处理时限:开封食品饮品及生鲜类立即处理;未开封食品饮品保留3天;服装饰品化妆品类保留7天;书籍文具类保留14天;电子产品类保留30天。超过规定时限仍无人认领的物品,将被视为废弃物品进行处理。贵重物品请勿乱放,随身携带。
第五条 占用公共资源以及丢失物品领取时间为图书馆开馆时间(每周五14:00-22:00闭馆)。 图书馆主馆区域物品领取请联系图书馆主馆一楼大厅工作人员,图书馆副馆区域物品领取请联系副馆一楼期刊室工作人员。
第六条 值班期间,由值班人员对遗留或丢失物品信息和领取信息做好记录,物品储存前要仔细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领取时须失主签字确认。
第七条 物品分类储存。对接收的物品分类并编号,用标签纸将编号贴在失物上,贵重物品、易变质及不易贴标签的物品须用包装袋装好后再贴标签。经常检查暂存物品有无毁坏、变质等,如有类似情况应立即处理并上报。
第八条 对拾获物品者,图书馆将视实际情况给予表扬;对于冒领或侵占遗失物品者,将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扬,对违反规定者将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丽江文化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书馆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