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公寓内住宿的各类学生和其他入住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学生工作部宿管科、相关职能部门及各系均对入住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宿管科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日常管理、服务和学生宿舍的调整;负责各园区宿管员的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协助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开展对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是在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由园区正(副)组长、团学干事、辅导员和宿管员组成。其工作职责详见《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宿舍园区管理办法》。
第六条 保卫科负责学生住宿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园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园区内的火灾、盗窃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总务部负责做好学院投资建盖的学生公寓的后勤保障工作,定期对给排水、用电设施及家具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时对屋顶漏水、墙壁脱壳、地砖坏损等进行检查、维修;管理维护好配电室、太阳能供水等设施。
第八条 各系的工作职责是:根据学院学工部宿管科拟定的新生入住计划,具体安排新生入住;对学生中有特殊情况要求调整宿舍的,由各系报宿管科据实处理;日常学生请假,各系按“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学生宿管会、学生自律会等组织,应配合园区教育管理小组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章 住 宿 管 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宿管科根据学院招生情况,坚持“以系为主体,按班级集中住宿”的原则,制订住宿计划,各系按住宿计划组织新生入住。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7]4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按《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暂行)》[2009]103号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给以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转学、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到学生工作部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公寓。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确需在校滞留的学生应当按照个人申请、各系审批的程序办理留校住宿手续,原则上按学院规定集中住宿。各系、各园区、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假期学生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假期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发放各种广告宣传材料,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园区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及时劝阻或制止危害安全、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发生情况应及时向园区教育管理小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遇到火灾,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生治安、刑事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园区携带大件物品外出的学生,应当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参加楼幢值勤、打扫公共卫生和维护公共秩序等园区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为营造文明、健康、舒适、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在公寓内严禁下列行为:
1、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2、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等),存放、使用违禁电器及私拉乱接电源线、网络线;
3、酗酒、斗殴、砸瓶摔物、破坏卫生和公物;
4、私自转让或者调换床位、私配和转借寝室门钥匙;
5、存放、观看、传播淫秽品或进行迷信活动;
6、擅闯异性寝室、留宿异性及他人、过时滞留在他人宿舍、填报假名及晚归;
7、以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
8、在住宿区高声喧哗、拍球、踢球及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乱倒;
9、乱停放自行车和饲养宠物;
10、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及其它设施。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公用部分由宿舍成员共同保管,舍长具体负责;个人使用部分由使用人负责保管。未经学生工作部宿管科同意,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不得自备或将其它场所家具搬入宿舍内使用;不得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公寓区。调整寝室住宿时,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按月缴清超标水、电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园区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会客。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园区宿管员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并坚持每天的查宿制度。宿管员应当文明查宿,学生应当主动配合查宿并礼貌回答问题。值班室有权保留各宿舍备用钥匙。工作人员不得单独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园区作息制度如下:
每天园区大门关闭时间为:23:00至次日6:30;
供电时间为:每天6:30至23:30(周五、周六、法定假日及期末考试期间供电时间延长到24:00。)
第四章 文化建设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宿管科原则上每学年组织各园区开展一次 “三文明”(文明宿舍、文明楼幢、文明园区)、“两优秀”(优秀舍长、园区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数的20%。
第二十六条 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应积极组织开展园区文化活动和各项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要做到“五个整齐”(被子叠放整齐、蚊帐挂整齐、鞋类摆整齐、餐漱用具放整齐、书籍物品摆整齐)、“八面干净”(地面、桌面、床面、墙面、门面、窗面、柜面、灯具)。学生宿舍及园区环境要做到阳台、窗户玻璃、盥洗间、卫生间、走道和楼梯、周边绿化带及道路等的卫生和整洁。严禁在走道、楼梯口堆放物品及垃圾。
第二十八条 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每周应组织一次学生宿舍卫生检查,并协助总务部、保卫科、学生工作部宿管科每月一次对学生园区的卫生、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在各园区张贴公布,并督促不合格的宿舍和园区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以百分制形式评定(评分、扣分另行制定)。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卫生不合格宿舍;90分以上(含90分)为卫生优秀宿舍。一月内卫生检查2次不合格的宿舍,各园区学生教育管理小组应在园区内通报批评,督促整改。一学年内卫生检查10次不合格的宿舍,按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相关规定,对舍长和宿舍成员扣分。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应作为评选“文明宿舍”的主要条件之一。宿舍卫生成绩的计算方法为:每次检查分值相加÷检查次数。
第五章 水、电及网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宿舍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标部分由宿舍成员缴纳。
第三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报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学生需将计算机搬离园区时,必须到值班室开具放行条;
2、为规范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宿舍内所有网线的安装必须报经学校批准,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联网。
3、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个人计算机。寒、暑假期间离校学生个人的电脑,应送到学院贵重物品托管处托管。
4、因断电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因学生个人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宿舍园区内发生的违纪行为,根据《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学院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